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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打非案件“政刑衔接”移送工作的体会

365体育在线备用2015年11月05日来源:广汉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字号:

——广汉市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黄鑫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法〔2011〕8号)于2011年七月分别发布。2014-2015年,随着打非专项行动的不断深入,我市加强了打击非法行医的力度,并成功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非法行医罪”案件两例,两起案件的成功衔接,彰显了卫生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的力度,对本地区的其他非法行医者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一、基本情况

  2014-2015年我大队不断加强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在专项打非行动中,对两户乡镇的口腔“黑诊所”采取“盯住不放、个个击破”的方法,予以连续取缔并各立案查处两次,在第三次对两名当事人的非法行医场所进行现场取证、取缔立案后,我大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两人的案件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向广汉市公安局进行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目前两名涉嫌非法行医罪的当事人已被批捕,定罪,正在服刑中。

  二 、工作方法

  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我大队是初次接触,在准备案件移送材料前,我们查阅并组织学习了所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准备移送材料(案件移交材料目录):1、案件受理记录(第三次违法);2、立案报告(第三次违法);3、卫生监督意见书;4、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5、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案件移送);6、现场笔录(第三次违法);7、询问笔录(第三次违法);8、证据先行保存决定书(第三次违法);9、现场照片5张及影像资料(第三次违法);10、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1、当事人前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决定书送达回执复印件;12、案件移送书;13、医师信息查询结果。由于移送材料和证据完整,两例涉嫌犯罪案件顺利进行移送。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同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三、工作经验

  (一)案件能否顺利的进行移交,主要因素在于移交的材料和证据是否完整,并且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我们在准备移送材料时,事先联系广汉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就案件移交一事进行沟通和交流,同时对材料内的相关证据的取证情况进行了咨询,市公安局的同志查看移交材料后,对当事人是否执业医师身份的鉴定提出了疑问,同时对书证里没有患者的询问笔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所以我们在移交材料内加入了有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鉴章(医师和护士注册专用章)的医师信息查询结果(目录:13),增强了相关证据的权威性。

  (二)监督执法人员在现场取证时,如果患者不配合完成询问笔录,可以采取拍照或录像和对话的方式对患者基本情况进行收集,这些基本情况对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调查和取证以及案件的顺利办理能起到关键的作用。

  (三)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衔接案件办理具有监督责任和权力,在移送材料准备完成后,我们主动联系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就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案件移送后行政执法机关是否仍然需要完成行政处罚等司法问题进行咨询和沟通,并请他们对移送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在工作衔接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方面,有关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完成交接手续,例如:相关部门在收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后,就立案或不予立案问题应该及时以书面形式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回复,以免造成行政执法机关工作被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相关部门应当自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相关法律及标准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立案或不予立案,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给予行政机关回复。其次是未建立健全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案件移交后,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后续处置情况不知情,导致案件移交案卷最终处理结果不明,被动前往相关部门进行情况咨询、复印相关处置文书存档。

  五、工作建议

  (一)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部门间的沟通和交流,制定统一的案件移交和衔接标准程序,并严格执行标准,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各部门指定科室或人员专门负责案件的移交和衔接工作,以便于案件办理相关具体专业问题的相互咨询和沟通。

  (三)建立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工作效率。

(责任编辑: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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